王先生发表于:2009-11-10 14:03:11
刘某投资、登记、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公司。2009年5月,公司因经营之需,曾向我借款15万元。半月前,当我前往向公司索要借款时,得知刘某已于一个月前将公司转让给他人且其本人已经下落不明。而现有公司认为,该借款系公司原投资人刘某在转让前所负,公司转让应视为原公司消灭、新公司产生,且其已经给付对价,故现有公司没有义务偿还原债务。请问,我究竟能否要求现有公司支付原来的欠款?
huopx回复于:2009-11-10 14:03:37
虽然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且已被转让,但你仍有权要求现有公司承担债务。一方面,个人独资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。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经济组织,具有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性,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,且由企业独立享有权利、承担义务。而不是以投资者个人的名义开展活动,由投资者享有权利、承担义务。另一方面,公司被转让后,仍应承袭原来债务。